烟台市出台《关于大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烟台市出台《关于大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烟台市目前老年人口已达110多万,对居家养老服务有着巨大和迫切的需求。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对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扩大就业渠道,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全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有着重要意义。近日,烟台市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大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采取10项措施推进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意见》中提出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到2012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立,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能够基本得到满足;各县(市、区)普遍建立1所以供养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三无”老人为主、面向城镇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农村80%以上的乡镇拥有1处多功能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以上的行政村能够通过集体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到2015年,全市形成健全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良好运行机制,对广大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能够提供有效供给,提高和改善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意见》中明确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内容,即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主要提供“六助”(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聊天、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 《意见》中推出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10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科学地研究制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意见,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二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积极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创新和完善财政投入方式,加强资金监管,提高投入绩效。三是全面落实和健全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公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同等对待。四是全面落实和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改《烟台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提高优待标准,扩大优待范围,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创造浓厚氛围。切实解决无社会保障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鼓励和提倡各级财政对无社会保障高龄老人实行养老补贴制度,逐步形成“3+1”养老补贴模式,即市、县、乡三级财政养老补贴和村居集体养老补贴。五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通过选拔、招标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餐饮等机构引入社区,作为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享受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六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保证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要根据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的实际,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规划。现有社区、村(居)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应通过整合资源、盘活闲置房产、改建、新建等方式解决。七是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队伍。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动员、组织、引导国家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高校学生、以及其他各界人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活动。八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建立老年人享受政府服务补贴资格评估机制、老年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扶持资格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九是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老年福利制度改革和国有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探索试行多种形式的办法和路子,满足广大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十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题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有关政策和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消费。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舆论监督机制,督促有关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 《意见》中还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职责,11个部门进行了明确的分工。 |